(1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、县有关方针、政策和法律法规,按照县委、县政府授予的各项权限,统一领导和管理园区的各项工作,编制并组织实施园区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,协调处理园区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,管理、协调、监督县政府有关部门派驻园区机构的工作;
(2)按照园区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,负责区域内的土地及其自然资源的统一规划、管理和使用,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土地的征收、核拨和有偿出让手续,并对土地的使用进行检查、监督;
(3)负责监督园区内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实施,组织制定和实施园区内环境安全的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,切实防范环境风险;
(4)负责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协调服务工作,并编制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;
(5)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化工园区有关经济、技术的优惠政策和各项行政管理规定,并组织实施;
(6)负责园区内的招商引资工作,按规定权限审核、审批园区内的投资项目,检查、监督资金到位和项目建设情况;
(7)负责区域内国有资产、集体资产的管理与运作,并确保其保值、增值;
(8)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园区财政预决算并组织实施;
(9)负责园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,指导群团工作,负责园区内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工作,管理和发展园区内公益事业,管理园区内计划生育工作。